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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破伤风防制知识

更新时间:2011-01-04 09:38:00

新生儿破伤风防制知识发表时间:2008-7-23破伤风是由破伤风杆菌所致的一种创伤感染所致的中毒性合并症。新生儿破伤风(俗称四六风病)由破伤风芽胞杆菌生长繁殖所产生的外毒素,主要侵袭神经系统的运动神经细胞,出现牙关紧闭及肌肉强直性痉挛等临床特征为主的疾病。新生儿破伤风是发展中国家婴儿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严重威胁儿童健康的疾病。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起,在全国范围建立了妇幼卫生保健机构,广泛推行消毒接生,大大降低了新生儿破伤风的死亡率,但在老少边穷地区的发病率和死亡率仍然较高。一、病原学破伤风杆菌是一种革兰氏染色阳性厌氧菌,且有芽胞,因此又叫破伤风芽胞杆菌。未产生芽胞的菌体抵抗力不强,但产生芽胞后抵抗力很强,如煮沸消毒3-4小时或3%甲醛溶液等处理15-24小时才能杀灭。包括对日光、热、大多数防腐剂不敏感。但对碘、戊二醛敏感。破伤风芽胞杆菌产生两种毒素:一是破伤风痉挛毒素,是生物毒素中毒性最强的毒素之一;二是破伤风溶血素,此毒素在破伤风致病性中不起作用。二、流行病学(一)传染源带有破伤风杆菌的人和动物是本病传染源。在通常情况下不引起疾病,仅在发生创伤并受到破伤风杆菌侵入时才会引起疾病。潜伏期2小时到数月数年。(二)传播途径破伤风芽胞杆菌是土壤中常见菌群之一,在自然界分布极广。破伤风杆菌广泛存在于人类及家禽、家畜等肠道中,随粪便排出体外而污染土壤,并随土壤或尘埃经创伤或伤口进入人体。其感染方式主要有:1.创伤感染:因外伤受带有破伤风杆菌的泥土或其他异物感染。2.脐带感染:用不洁的器械切割脐带,或用不洁的敷料处理脐带,使脐带伤口被破伤风杆菌污染所致。3.其它感染:产道、耳道、拔牙、鼠咬和手术后感染等。(三)易感人群普遍易感,但不会造成人群传播,病人恢复后也不能产生病后免疫力。(四)流行特征遍及全球,多呈散发;有显著的地区差异,且病死率高。三、新生儿破伤风的诊断(一)疑似病例1.任何经过培训的卫生人员报告的新生儿破伤风的病例(未调查);或2.任何出生后吸吮及哭闹正常,第2-28天发生的病因不明的死亡病例和出现吸吮困难的病例。(二)确诊病例1.出生后正常吸吮及哭闹;和2.出生后第2-28天发病;和3.发病后不能吸吮或进食困难,随后发生肌肉强直和/或痉挛。四、处理及预防措施(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工作人员发现新生儿破伤风疑似病例后,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二)患者住院隔离,对其污染物及场所进行消毒。(三)免疫接种:按免疫程序进行。(四)伤后应急预防:伤口深、脏、免疫不全者,应注1针类毒素;未经类毒素免疫者,可用破伤风抗毒素(TAT)或破伤风免疫球蛋白,同时注射类毒素。(五)杜绝院外分娩,加强新生儿破伤风的监测。(六)对育龄妇女进行破伤风类毒素(TT)免疫是预防新生儿破伤风的有效策略,也是最终实现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目标的有力措施。1983年在全球扩大免疫规划顾问小组会议上提出对孕妇的免疫方案:对未免疫的孕妇应接种2针TT,2针之间至少间隔4周,第2针至少应在分娩前3周接种;对已进行全程免疫者,在首次妊娠后4个月至分娩前4周注射1针TT即可。期待新生儿破伤风获得早日控制。五、破伤风抗毒素(一)规格本品规格为预防用1500IU/瓶,治疗用10000IU/瓶。(二)适应征本品用于预防和治疗破伤风。已出现破伤风或其可疑症状时,应在进行外科处理及其他疗法的同时,及时使用抗毒素治疗。开放性外伤(特别是创口深、污染严重者)有感染破伤风的危险时,应及时进行预防。凡已接受过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注射者,应在受伤后再注射一针类毒素加强免疫,不必注射抗毒素;未接受过类毒素免疫或免疫史不清者,须注射抗毒素预防,但也应同时开始类毒素预防注射,以获得持久免疫。(四)用法与剂量1.用法皮下注射应在上臂三角肌附着处,如同时注射类毒素两者的注射部位须分开。肌内注射应在上臂三角肌中部或臀大肌外上部。只有经过皮下或肌内注射未发生异常反应方可作静脉注射。静脉注射应缓慢,开始每分钟不超过1ml,以后每分钟亦不宜超过4ml。一次性静脉注射不应超过40ml,儿童每1kg体重不应超过0.8ml,亦可将抗毒素加入葡萄糖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等输液中静脉点滴。静脉注射前应将安瓿在温水中加温至接近体温,注射中如发生异常反应,应立即停止。2.剂量预防:一次皮下或肌内注射1500-3000IU,儿童与成人用量相同;伤势严重者可增加用量1-2倍。经5-6日,如破伤风感染危险未消除,应重复注射。治疗:第1次肌内或静脉注射50000-200000IU,儿童与成人用量相同;以后视病情决定注射剂量与间隔时间,同时还可将适量的抗毒素注射于伤口周围的组织中。新生儿破伤风,24小时内分次或1次肌内或静脉注射20000-100000IU。(五)禁忌过敏试验为阳性反应者慎用,详见脱敏注射法。(六)副反应及处理过敏反应的处理:1.过敏性休克:可在注射中或注射后数分钟至数十分钟内突然发生。患者突然表现沉郁或烦燥、脸色苍白或潮红、胸闷或气喘、出冷汗、恶心或腹痛、脉搏细速、血压下降,重者神志昏迷或虚脱,如不及时抢救可以迅速死亡。轻者注射肾上腺素后即可缓解,重者需输液输氧,使用升压药物维持血压,并使用抗过敏药物及肾上腺皮质激素等进行抢救。2.血清病:主要症状为荨麻疹、发热、淋巴结肿大、局部浮肿,偶有蛋白尿、呕吐、关节痛,注射部位可出现红斑、瘙痒及水肿。一般系在注射后7-14天发病,称为延缓型。亦有在注射后2-4天发病,称为加速型。对血清病应进行对症疗法,可使用钙剂或抗组织胺药物,一般数日至十数日即可痊愈。(七)注意事项1.本品有液体及冻干两种类型。2.制品混浊,有摇不散的沉淀、异物或安瓿有裂纹,标签不清,过期失效者均不可使用。3.每次注射须保存详细记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注射次数、上次注射后的反应情况、本次过敏试验结果及注射后反应情况、所用抗毒素的生产单位名称及批号等。4.注射用具及注射部位应严格消毒。注射器宜专用,如不能专用,用后应彻底冼净处理,最好干烤或高压蒸汽灭菌。同时注射类毒素时,注射器须分开。5.使用抗毒素须特别注意防止过敏反应。(八)保存、运输及使用期限于2-8℃避光干燥处保存和运输,在盒签(瓶签)标明的失效期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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