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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心脏病治疗——心脏病孕妇的监护

更新时间:2012-11-23 04:17:41

  1、终止妊娠的指征:原有心脏病的妇女能否耐受妊娠,原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如心脏病的种类、病变程度、心功能状况、有无并发症等。在评估心脏病孕妇耐受妊娠的能力时,,既需慎重思考妊娠可能加重心脏负担而危及生命,也要避免过多顾虑,致使能胜任者丧失生育机会。凡有下列情况者,一般不适宜妊娠,应及早终止:①心脏病变较重,心功能Ⅲ级以上,或曾有心衰竭史者;②风心病伴有肺动脉高压、慢性心房颤动、高度房室传导阻滞,或近期内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者;③先心病有明显发绀或肺动脉高压症;④合并其他较严重的疾病,如肾炎、重度高血压、肺结核等。但如妊娠已超过3个月,一般不考虑终止妊娠 ,因对有病心脏来说,此时终止妊娠其危险性不亚于继续妊娠。如已发生心力衰竭,则仍以适时终止妊娠为宜。

  2、继续妊娠的监护:心力衰竭是心脏病孕妇的致命伤,而心脏负荷因血浆容量与已报关耗量增加等生理变化而加重及其代偿功能减退及导致心力衰竭的主要环节。因此,加强孕期监护的目的在于预防心力衰竭,而具体措施可概括为减轻心脏负担与提高心脏代偿功能两项。

  (1)减轻心脏负担: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限制体力活动。增加休息时间,每日至少保证睡眠10~12小时。尽量取左侧卧位以增加心搏出量及保持回心血量的稳定。

  2)保持精神舒泰,避免情绪激动。

  3)进高蛋白、少脂肪、多维生素饮食。限制钠盐摄入,每日食盐3~5g以防水肿。合理营养,控制体重的增加速度,使每周不超过0.5kg,整个孕期不超过10kg.

  4)消除损害心功能的各种因素,如贫血、低蛋白血症、维生素尤其是B1缺乏、感染、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5)如需输血,多次小量(150~200ml);如需补液,限制在500~1 000ml/d,滴速<10~15滴/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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