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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并心脏病

更新时间:2012-11-23 12:00:59

  妊娠合并心脏病的发生率虽然不太高,约为1%左右,但死亡率较高,占我国孕产妇死因的第2位。近年来,随着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成功率的提高,使妊娠合并心脏病的类型发生了变化,由以往风湿性心脏病为主变为先天性心脏病为主,而且妊娠合并先天性心脏病有增长的趋势。要降低妊娠合并心脏病的死亡率,重视孕前及孕期保健尤为重要。

  心脏病心功能分级,对于心脏病患者孕前评估能否妊娠及妊娠后,心脏能否承受继续妊娠及分娩所带来的负担有重要的意义。心功能共分为4级。Ⅰ级:一般体力活动不受限制。Ⅱ级:一般体力活动稍受限制,活动后心悸、轻度气短,休息后无症状。Ⅲ级:一般体力活动显著受限制,休息时无不适,轻微日常工作即感不适、心悸、呼吸困难,或既往有心力衰竭史。Ⅳ级:不能进行任何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心功能分级应进****态观察,每月一次,它与决定可否妊娠、分娩时机、分娩方式及预后判断密切有关。

  妊娠和分娩都可对心脏病孕妇的生命构成威胁。妊娠使血容量、心排血量及心率增加,使心肌耗氧量加大,这些都可显著加重心脏的负担。妊娠32~34周及以后,这种生理负担达高峰,是妊娠合并心脏病孕妇的心衰易发期。进入分娩期后,子宫收缩及第二产程的屏气,都会明显增加心脏负担,尤其是胎儿娩出后的血液动力学的剧烈改变,更易发生心衰。第三个心衰易发期是产后2~3天内,子宫缩复使子宫内的血液进入体循环,孕期组织间潴留的液体也大量进入体循环,使血容量在短期内明显增加,可再一次加重心脏负担而发生心衰。

  妊娠、分娩及产褥早期,对心脏病患者的安全是一个严重的考虑,可能心脏能承受孕育带来的额外负担,闯过了这一“险滩”;也可能闯不过去,被“激流”吞噬。因此,心脏病患者能否孕育,除重视孕期监护外,孕前咨询也极为重要,哪些心脏病可妊娠,哪些不能妊娠;即使是允许妊娠的几种类型心脏病,也还要根据其心脏的功能状况,才能决定能否妊娠。

  ⒈有下列情况者不宜妊娠,即使已是妊娠早期也应予以终止:①心功能Ⅲ级及Ⅲ级以上者;②有过心力衰竭病史,妊娠后发生心衰的可能性较大;③紫绀型先天性心脏病、联合瓣膜病变、有风湿活动及细菌性心内膜炎者;④心电图提示有房颤、心室肥厚及心肌损害者;⑤未经手术纠治的心脏病患者,或虽经手术治疗,但仍未能改善心功能者;⑥心功能检查,射血分数(EF)≤60%,心排血量指数(CI)≤3.01/m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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