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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并心脏病的防治

更新时间:2012-11-23 13:08:47

  1.妊娠前

  根据心脏代偿功能、病因、病变范围等考虑能否妊娠。心功能Ⅰ、Ⅱ级者,一般可以妊娠;心功能Ⅲ级及以上,或有心衰史者,均不宜妊娠。

  2.妊娠期

  (1)终止妊娠。不宜妊娠者,妊娠12周前行人工流产;妊娠中期则行引产加绝育术。有心衰者应先控制心衰再终止妊娠,如果妊娠已达28周以上,一般不宜终止妊娠,应在严密监护下待其分娩。

  (2)加强产前检查。允许妊娠者,加强产前检查,增加检查次数。应由产科医生和心内科医生分别检查,相互配合。发现问题者提早住院待产。

  (3)预防心衰。①注意休息,避免过度劳累;②注意营养,进高蛋白、高维生素、低盐饮食;③积极防治各种并发症和合并症;④预产期前2周入院待产;⑤严密观察,早期发现并控制心衰。

  3.分娩期

  (1)预防感染:应用抗生素直至产后1周。


  (2)选择分娩方式:主要根据心功能而定。心功能Ⅰ~Ⅱ级,又无产科指征者,可考虑经阴道分娩;如心功能Ⅲ~Ⅳ级,或有产科指征者,应以剖宫产术结束分娩。

  (3)产程处理特点:第一产程避免紧张恐惧,保证休息和营养,吸氧,应用镇静剂,左侧卧位或半卧位,严密观察心率、呼吸等,严格控制输液速度和输液量,若有早期心衰征象,应给快速洋地黄制剂。第二产程避免产妇屏气用力,用会阴切开术、胎吸术或产钳术,及早结束分娩。第三产程防止腹压骤降,腹部放置沙袋并用腹带加压包扎,以防腹压骤降而诱发心力衰竭。宫缩不好,可肌内注射缩宫素,但禁用麦角新碱,以防静脉压增高,引起心力衰竭、产后立即注射吗啡10mg或哌替啶100mg。

  4.产褥期

  产后1周内仍需卧床休息,除继续严密观察心脏情况外,还应严密观察宫缩和阴道出血等。心功能T-W级者不宜授乳。凡属不宜妊娠者应避孕,如需绝育者,应待产后1周左右且病情稳定时施行绝育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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