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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染梅毒七旬老人获赔十万

更新时间:2010-09-21 17:01:26

71岁的王先生因患梅毒不得不从家中搬出独自居住。王老先生认为,他的病是在医院输了不干净的血。但是,医院却说老先生是带病入院的。经过两年的诉讼,记者昨天从市一中院获悉,法院认为医院没有拿出老先生带病入院的证据,终审判决医院赔偿王老先生10万元。

蹊跷:古稀贫血患者被诊断患性病

3月28日,王老先生在拿到判决书的一瞬,长舒一口气。这份判决书不仅给了王先生经济上的补偿,也还给了王先生的清白。因为住院期间被医生告知患有性病,王老先生已经与家人误会很深了。法官经调查得知,原告已经从家中搬出,独自居住。

今年71岁高龄的王先生因贫血于2005年4月住进了医院。他说,医院当日对他进行了抽血化验后,第二天为他输血400毫升。4月11日下午,医生突然告知他,他患有梅毒,要求其立即出院。

王先生认为,自己得病是在医院输血时造成的。他从2006年开始与医院打官司,索赔30万余元。

但是,医院却否认了王先生的说法,拒绝赔偿。医院的代理人说,王先生是带病入院的。2005年4月1日,王先生入院治疗贫血,医院准备给他输血。当天,医院给王先生抽了血,4月4日上午,这份血样被送进了免疫室进行化验,结果是王先生的病毒抗体为阳性。也就是说,王先生是梅毒患者。为了慎重起见,医院又连续为王先生进行了两次化验,结果与第一次一致。

医院与病人商量到传染科会诊,但是王先生并不同意,而且特别要求医院保密。为了保护王先生的隐私,医院只在病历上写着梅毒,没有在诊断证明中注明。

对峙:医院说梅毒病2周才能检验出

法庭上,医院的代理人出具了梅毒为阳性的检验报告,在报告上,写着“05、4、1入院当日抽血”的字样。代理人说,医院给王先生输了400毫升去除白细胞的血,所用的血是红十字站提供的,而且输血到器具也没有问题。而且,抗体阳性必须是感染梅毒2-3周才能出现,而医院是4月2日给王先生输的血,到4月11日不可能出现抗体,所以医院认为病人在输血之前已经感染梅毒。

但是,医院也承认,检验报告上“05、4、1入院当日抽血”的手写体字样是纠纷发生后写上去的。

法院:医院要承担举证责任

案件在审理阶段,法院委托医学鉴定机构对王先生患梅毒病的案例进行了鉴定。鉴定机关说,因直接接触而感染梅毒病的病例至少四周才能检测出已经被感染,但是直接输入被感染的血液导致的梅毒是否也需要四周时间,至今没有医学资料确定。鉴定机关还认为,医院在病历书写等程序存在医疗缺陷。

法院认为,在医疗纠纷中,医院承担举证责任。而医院的检测单不能证明是对王先生输血之前的血液进行了检测。而且也不能证明直接输入带有污染的血液也需要4周的时间才能检测出阳性抗体,也就是说医院不能证明王先生带病入院。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王先生10万精神抚慰金。

(责任编辑:郎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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