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疾病原统称为高血压急症,1984年国际联合委员会根据治疗需要将其分为要求立即治疗和允许在短期内降至要求的目标水平2种。1997年JNCVI统一为高血压危象,并根据靶器官损害和是否需要立即降压治疗而将高血压危象分为高血压急症和次急症。
高血压急症(hypertensive emergencies):指高血压伴有急性进行性靶器官病变,舒张压常≥18.3kPa(130mmHg),需要立即降压治疗(但并不需要降至正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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