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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癌的诊断与分期的标准

更新时间:2012-11-26 17:28:22

  原发性肝癌(下称肝癌)是我国常见的恶性肿瘤。肝癌的诊断,尤其是早期诊断,多依赖各种辅助检查。为了规范诊断程序和便于非专科医师掌握,有必要制订一个诊断标准。

  肝癌是一个进行性发展的疾病,不同的病期所采取的治疗方案不同,预后亦不相同,所以亦应有一个关于分期的标准。1977年由笔者等提出的一个肝癌诊断及分型分期标准在全国肝癌防治研究协作会议上通过,被国内广大医务工作者采用。1990年编著《全国恶性肿瘤诊治规范》及1997年编著《新编恶性肿瘤诊治规范》时虽有少数文字上的改动,但基本内容延用至今已二十余年。20年来肝癌的诊断和治疗方面有了长足进步,诊断标准应予修改,治疗方面手术指征的扩大,非手术治疗的发展使肝癌分期的标准亦需作出相应的调整。

  近年来,在一些会议或杂志上专家们发表的对诊断标准的主要意见是由于影像诊断的发展,不应再有单纯依赖AFP诊断肝癌的标准,对于AFP阴性的肝癌病例应作其它肝癌标志物检查等。而对于肝癌分期标准的意见则主要是以往的标准中Ⅱ期的跨度过大。描述过简,不利于分别具体情况及应考虑与国际抗癌联盟所颁布的TNM标准接轨等。在1977年的肝癌诊断标准中确曾有一个单纯依靠AFP诊断肝癌的标准,其表述为“AFP>400μg/L,持续4周,并能排除妊娠、活动性肝病、生殖腺胚胎源性肿瘤及转移性肝癌者,即可诊断为原发性肝癌”。这个标准是为了适应当时在大规模的肝癌普查中检出AFP高浓度的病例所设。确实,真正符合上述标准的病例绝大多数为原发性肝癌,不过执行起来并不容易,因为活动性肝病就不易排除。而且,肝癌的诊断应包括定性诊断与定位诊断两个部分,即使按上述标准诊断了肝癌,但肝癌不能定位则无法进行手术切除、放射治疗、局部酒精注射等疗法。诊断的目的是治疗,若不能适应治疗的需要,诊断就不能视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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