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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斑狼疮患者妊娠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10-09-24 20:25:30

  1、有正常生育能力的女性狼疮患者应实行计划生育。

  2、安排最佳的妊娠时间是在狼疮静止期,虽然不能保证此后疾病一直处于静止期。应强调的是即使在静止期5-6个月后妊娠,仍有10%左右的患者狼疮突发。

  3、疾病突发的可能性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病情越轻,突发的可能性越小。

  4、疾病活动期妊娠,特别是患有狼疮性肾炎患者,易于发生高血压或产前子痫。

  5、抗磷脂抗体阳性妇女流产率高,应坚持长期用小剂量阿司匹林,或肝素及/泼尼松、及中药辨证治疗。

  6、应监测胎儿发育情况,注意有无死胎。

  7、有下述指征,如母亲无菌性髋关节坏死、产前子痫、胎儿窘迫、头盆不称、胎儿横位等,应行剖宫产。

  8、活动性疾病患者早产率高达60%,其中30%胎儿宫内发育迟缓,故应重视新生儿的监护。

  9、狼疮患者活产的婴儿1%患先天性心脏传导阻滞,抗RO/SSA和/或抗LA/SSB阳性的妊娠妇女,婴儿更易发生先天性心脏传导阻滞,发病率可达8.8%,应加以重视。

  10、服用泼尼松一般不会引起先天性畸形,但早期妊娠时服用细胞毒药物(免疫抑制剂)有引起先天性畸形的危险。

  11、整个妊娠期及产褥期都应严密监测,积极治疗。

  随着现代医学的不断进步,早期诊断和适当的中西医结合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的生存率大为提高。同样,随着对母亲和胎儿各种各样潜在问题的认识提高,并予以积极治疗,大多数狼疮患者都将能有机会享受其作母亲的乐趣。

(实习编辑:郭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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