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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煤气中毒身亡房东被判赔9.9万

更新时间:2012-11-23 04:32:08

   18岁女孩小梅(化名)在出租房屋内煤气中毒死亡,其父母认为房东应承担责任,将房东张先生告上法庭。日前,朝阳法院判令房东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梅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9万余元。

  去年12月15日,小梅承租了位于朝阳区金盏乡杨树岗某号院的一间房屋,出租人为张某。今年2月5日凌晨2时许,小梅发生煤气中毒后死亡。经法医鉴定小梅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死者家属起诉要求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2.6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张先生辩称,首先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他的前妻,他与前妻于2005年4月12日解除了婚姻关系,出租房屋归她所有,涉案房屋系前妻委托自己代为出租,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前妻来承担。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烟道阻塞是造成小梅死亡的直接原因,而取暖用具系房客自行购置的,因此死者本人承担60%责任。张先生承担4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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