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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患者的“孕育烦恼”

更新时间:2010-09-23 18:19:56


  在日常性病门诊 诊疗过程中,常常会碰到病人提出这样的问题:“我患了性病,能不能怀孕?性病会不会对胎儿产生什么影响?”

  目前,常见的性病有梅毒、淋病、非淋菌性泌尿生殖道炎、生殖器疱疹、尖锐湿疣及艾滋病等。一旦患了其中一种甚至几种性病,对于生孩子都需要十分谨慎。

  情景一:患了梅毒

  危险评估:

  *未经治疗的一、二期梅毒几乎100%传染给胎儿。

  *未经治疗的晚期梅毒孕妇传染胎儿的可能性达30%.

  *妊娠早、中期感染梅毒,可引起流产 、早产、死胎、死产或分娩先天梅毒儿。

  *妊娠晚期感染梅毒,新生儿最可能为无症状感染,但也可能出现肝脾肿大及皮疹、黄疸等。

  孕育对策:

  *梅毒螺旋体可对胎儿产生严重的影响,故梅毒患者最好在经足量、规范的青霉素抗梅毒治疗,并随访2~3年达到治愈标准后再妊娠。

  *近年国外学者发现,对妊娠期合并的梅毒患者虽经正规抗梅毒,仍有5%左右的胎儿可感染梅毒。因此,从优生优育 角度考虑,妊娠合并梅毒者,特别是患早期梅毒者最好终止妊娠,以免发生先天梅毒。

  *对已经诊断为孕妇梅毒并不愿中止妊娠的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采用正规治疗方案,妊娠期初3个月及末3个月均需进行正规疗程治疗。

  *对梅毒患者已娩的新生儿,即使无先天梅毒体征及血清阴性,也应在娩出后接受新生儿预防性治疗。

  情景二:患了淋病

  危险评估:

  *患淋病后妊娠,症状较未怀孕时严重。

  *妊娠早期感染淋病,可导致流产。

  *妊娠3个月后患淋病,仍可引起各种感染、胎膜早破、早产等。如机体免疫力低下,可形成更严重的播散性淋病。

  *妊娠晚期患淋病多发生早产及胎儿宫内生长迟缓,使低体重儿的发生率增加。

  *淋病孕妇分娩时,胎儿在经过产道时可受淋菌感染,导致各种并发症,甚至死亡。

  孕育对策:

  *淋病患者应该在痊愈后再行妊娠,妊娠前应积极治疗,并严格遵循淋病判愈标准。即在治疗结束后1~2周复查:①临床症状消失;②尿液清晰,不含淋丝;③尿常规检查正常;④生殖道或宫颈分泌物培养检查淋球菌阴性。

  *妊娠中发生的淋病,在医生指导下给于头孢三嗪或大环内酯类抗生素正规治疗后,可使孕妇短期内得到治愈。 第一页 1 2 3 下一页 最后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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