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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癌被当痔疮治 医院被判完全赔偿

更新时间:2010-09-24 23:30:59

55岁的汤得礼(化名)身体不适,到医院看病。他自以为患的是痔疮,让医生开治疗痔疮的药,医生就按他的要求开药。谁知汤得礼患的竟是直肠癌!由于医院未按常规做必要的检查,延误了汤得礼的早期诊断和治疗,造成病情预后不佳,构成医疗事故。   日前,长宁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医生未做检查

  2005年7月,汤得礼因便血到长宁区的一家医院就诊。接诊医生根据他的主诉,诊断为痔疮,并按他的要求配了痔疮膏等药物治疗,未按规定做相应检查。2006年1月,汤因腹痛、肛周瘙痒并且经常疼痛,再次去被告医院看病。医生根据他的口述,诊断为肛周慢性湿疹,开了相应药物治疗,还是没有做检查。同年3月,汤得礼的肛门症状未见好转,第三次到这家医院就诊,接诊医生仍然没有为他做针对性检查,而只是根据他的要求,开具了10枚痔疮栓。

  患者病情加重

  同年7月,汤得礼便血次数增多,病情越来越重,第四次来到医院就诊,并主动要求做痔疮手术。在手术前的肠镜检查中才发现他患的不是痔疮,而是直肠癌。后汤得礼转到瑞金医院手术治疗,手术后病理检查证实,原告汤得礼所患的是溃疡型直肠癌。由于医院没有及时检查和诊断,致使他的病情被拖延了一年多时间,错过了宝贵的早期诊治时机。汤得礼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

  告上法庭索赔

  汤得礼认为,被告医院延误了他一年多的治疗期,虽经手术治疗,但预后不佳,自己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还面临着病情不可治愈的严重后果,整天处于死亡的恐惧之中。这一切都是由医生的失职、违规操作所造成。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丧失劳动力赔偿费等共39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审理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委托长宁医学会做鉴定,结论为:被告医院在原告因便血多次就诊时,均未按操作常规做必要的检查,以致延误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该过错对原告疾病预后会产生一定影响。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方应当承担完全责任。

  医院承担责任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长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表示,被告医院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原告疾病的预后有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被告承担完全责任。被告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原告赔偿。关于赔偿范围及数额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鉴定结论和法律规定等合理确定。法院综合上述具体情况,判决医院赔偿原告汤得礼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

(责任编辑:郎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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