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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歧视”可以休矣?

更新时间:2010-09-22 11:34:41

  珠海运控电机公司一位名叫龙显英的煮饭阿姨不久前检出“小三阳”,随后丢掉工作。她以公司“乙肝歧视”为由向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书面道歉,索赔其1万元精神损失费,但公司方面则坚决表示不存在歧视行为,并放弃法庭调解。据悉,这是珠海首例涉嫌“乙肝歧视”的案件。(见昨日《珠江晚报》)

  反乙肝歧视彰显可贵维权意识

  基于种种现实的考量,乙肝歧视虽无处不在,但大多数人还是选择息事宁人。惹不起的时候,往往就选择消极的躲避。因为难能,所以更显得可贵。阿英能够排除万难,坚决拿起法律武器反乙肝歧视,这种可贵的维权意识,更值得称道和倡导。

  不可否认,反乙肝歧视夹杂着个人利益诉求,主要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在乙肝歧视普遍存在的当下,此举也具有某种公益性质。属于主观上为自己,客观上为他人。站在公益的角度考量,珠海这个第一案更具标本意义。愿它能掀起鲶鱼效应,激励更多被歧视者,放弃沉默,拿起法律武器,积极走入维权的行列中来。

  至于本案结果如何,最终还得等待法院的权威判决。望法院能秉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原则,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做出审判和判决,让更多的沉默者,看到并相信法治的力量。

  莫送弟

  防乙肝歧视也需“关口前移”

  在笔者看来,假如对于“乙肝歧视”仅仅依靠诉诸法律,仅仅依赖于受歧视公众的权利觉醒,恐怕还远远不够。就算用工单位不能“以病毒携带者”为由将人拒之门外,就算是暂时勉强收下,日后也难免会找出各种借口来刁难甚至借机辞退。

  事实上,从维护公民权益,保护个人隐私的角度出发,将“用工体检”报告向用工单位和盘托出的做法也不适宜。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可由相关行业协会及劳动部门商讨确认后添加相应的体检项目,而体检的过程则由权威的具有认证资格的体检单位负责,而体检明细,则由第三方的医疗机构直接向体检者提交。这样的“用工体检”过程显然将有助于从流程上将招聘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误解与歧视消灭在前,既满足了用人单位的需求,也有力地保证了求职者及员工隐私权。

  一言以蔽之,防止“乙肝歧视”,其实也不妨多些“关口前移”。

  武洁

  依案说法可增强教育意义

  众所周知,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是血液、母婴、医疗性感染、性接触、静脉内注射毒品等,不会通过日常生活接触传播,也不通过呼吸和饮食传播。“乙肝歧视”也是对劳动者劳动权的漠视。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就业促进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在我看来,“乙肝歧视”案有可能激起“涟漪效应”。

  一方面是对公众,特别是处于强势地位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进行了医学知识的普及,揭开乙肝的神秘面纱,让大家认识到乙肝的真面目,从而对其减少恐惧感;另一方面,是对强势地位的用工单位法制教育,处于弱势地位的员工,其实在法律比较健全的当下他们并不是天生的弱者,一时受到歧视,或者涉嫌歧视,他们会用法律讨回一个公道,虽然要付出人力和财力等代价,但是他们相信法律是公正公平的。

  重要的是“乙肝歧视”案会促进人们不断反思自己的行为,找出法制在保护公民就业公平方面存在的漏洞,促进法律的完善,以避免更多的人被开除、被歧视。如果该案能在这等方面掀起“涟漪效应”,首例“乙肝歧视”案将功不可没。

  李建波李甘林

  消除偏见才能消灭“乙肝歧视”

  乙肝病毒携带者升学难、就业难,这在中国应该说是一个“老毛病”了。为了根治这一“痼疾”,近年来有关部门下了不少“猛药”,甚至还不惜动用了立法手段。譬如,早在2007年,原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就联合发出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前不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更是联合发文,明确要求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导致“乙肝歧视”的根本原因,说来说去是公众对乙肝相关知识缺乏深刻的了解,只知道它是一种可传染的疾病,因而对乙肝产生一种莫名的恐慌。所以,现在需要着重解决的,是通过科学常识的大力普及来消除人们对乙肝的偏见,并加强对用工市场的监督。否则,取消“乙肝体检”的政令再严格,一些用工单位也会通过种种手段查出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以其他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 2 上一页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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